政策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國家賠償法和保密法
綜合新華社電國家主席胡錦濤昨天分別簽署第28號和29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4月29日修訂通過,分別自2010年10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首次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部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作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看守所正式成為國家賠償主體
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其中不包括看守所管理機關。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明確看守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被羈押人死亡看守所須舉證
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提供證據。這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是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被牢頭獄霸傷害可獲國家賠償
根據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毆打虐待或放縱他人毆打虐待致公民傷亡列入了國家賠償范圍。這一條款主要是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監獄,新進去的人要經過一番“操練”,包括打、體罰等,而有些管教人員卻視而不見。